組織章程

世界郭氏宗親總會章程

世界郭氏宗親總會章程

組織章程

民國71年7月25日大會通過
民國74年10月9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80年10月6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84年9月17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依內政部函示修正,
民國88年9月12日大會追認
民國98年10月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0月20日第十一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世界郭氏宗親總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各地區郭氏宗親會,郭氏文教慈善社團,及海內外郭氏宗親,加強宗誼,發揚祖德,團結宗族力量,闡揚中華文化,報效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本會得視會務需要在省、市(直轄市)及海外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四條    凡各地區已獲得政府立案之郭氏宗親會,本會得扶助其發展會務,但其經費人事各自依法辦理。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列下:

一、關於世界性郭氏祖先春秋祭祀事宜。
二、關於海內外郭氏宗親聯繫事項
三、關於籌建郭氏宗祠事項。
四、關於世界郭氏宗譜修纂事項。
五、關於世界性郭氏子弟,學術研究,教育之獎助事項。
六、關於會員福利事項。
七、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個人、榮譽會員及永久會員四種。

一、各地區性郭氏宗親會、及郭氏文教慈善社團,經政府立案者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派代表二人,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由各團體宗親會社團具函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始為團體會員。

二、凡年滿二十歲郭氏宗親,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介紹,為個人會員;而一次繳納會費新台幣壹萬元,為永久會員,前述會員資格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凡對國家社會特殊貢獻之海內外郭氏宗親,經本會理監事會一致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有下列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違背中華民國憲法之言論行動者。
二、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三、遞奪公權者。
四、經刑事處分判決確定者。

 

第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言及表決權。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五、但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及被選舉權,罷免權。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員之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本會章程決議,或有不正當行為,妨害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但除名須經會員大會同意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並得授權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五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助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監事召集人,監查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連任一次為限,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八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察理監事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監察違紀事項。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

 

第二十條    本會設祕書長一人,副秘書長,秘書,專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酌情設總務、財務、聯誼、福利、文宣等組,均由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經理監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
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應事實需要,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敦聘名(榮)譽理事長,名(榮)譽副理事長,事後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請求,經報主管機構核准後,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五條 召集會員大會,國內會員應於開會前半個月,海外會員於一個月以前通知。如因緊急事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應由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遇下列事項,須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半年開會一次,但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事實需要,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 6個月召開l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 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個人會員入會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二、補助款。
三、會員樂捐。
四、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入。
六、在本會經費不足時,理監事每年應樂捐新台幣伍仟元以上,常務理監事每年應樂捐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第三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入會費、常年會費及各項捐贈概不退還。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依法處理財產,除清償債務外,如有賸餘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
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或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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